两名性侵女学生罪犯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 9月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对强奸女学生的罪犯王勇执行了死刑。
此外,最高法院还依法核准犯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胡存彪死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对胡存彪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王勇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芜湖市多个中学的网络贴吧上发帖,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到指定地点与其见面,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学生16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其余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部分被害人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地实施强奸,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部分被害人厌学、学习成绩下降或被迫转学,甚至欲自杀。王勇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被告人胡存彪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存彪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中小学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些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无家长接送,在互联网上结交会见网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最高人民法院对性侵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两名罪犯核准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议各地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加强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增强学生性知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指导学生家长了解和掌握学生安全教育常识,强化学生家长的安全观念。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合力,才能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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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多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被判死刑
5月28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李吉顺执行死刑。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一起教师强奸女学生案件,2013年8月17日晚,曾任昌乐县平原中学教师的何生强,酒后将与其顺路同行的学生张某(女,殁年16岁)诱骗至昌乐县红河镇一小区的房间内,暴力强奸后灭口,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弃。
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何生强已依法被执行死刑。
3月25日,郑州市中院以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进周死刑。
马进周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短短5个月内,性侵犯5名幼女。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后,马进周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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