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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05日 星期一

嫖宿幼女罪的18年拉锯战

存废之争反映了公众对法律保护幼女的期待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卢越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05日 06版)

实施18年后,嫖宿幼女罪在社会各界争议的声浪中,终于从刑法里删除。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近年来,这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罪名存废的拉锯战并不轻松。此前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一审、二审时,都没有提及要删去该条款。现在,那些多年来废除此罪的呼声,终于得到了最终回音。

在打击嫖宿的背景下而生

“很多人和组织一起推动了多年,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女童保护基金会负责人孙雪梅说。

孙雪梅关注嫖宿幼女罪,始于曾经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

2008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被媒体曝光。此案涉及3名幼女、7名少女。最终,5名被告人都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被判刑14年,最低判刑7年。

“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提起公诉,这让我很不理解,怎么会有这样一个罪名,这不是把幼女当卖淫女了?这本身就是对受害幼女的一种侮辱。”孙雪梅说。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是1997年后才有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告诉《工人日报》记者,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在此之前,性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均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存在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此类案子与强迫发生性关系有所不同,视为‘强奸’并不妥当。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加强对幼女的保护,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起刑点就是5年。”朱征夫说。

涉案人员的“免死金牌”?

嫖宿幼女罪自从设立那天起就争议不断。近年来,围绕嫖宿幼女罪,更是形成了“主废派”和“保留派”两大阵营。

一位立法参与者表示,“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一个例证就是嫖宿幼女罪起刑点是5年,而强奸罪起刑点才3年。废除嫖宿幼女罪,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侵害者可能被轻判。”

但是,这一观点一直饱受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曾在2010年、2013年和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均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她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现实中,嫖宿幼女罪的设立非但没有很好地保护幼女的权利,反而为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成为强奸幼女的“免死金牌”。

其中备受关注的例证是,一些以暴力、胁迫、金钱引诱等手段奸淫幼女的人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最后甚至仅受到行政处罚。

2008年,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涉嫌嫖宿幼女。警方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全国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仅有67%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高达33%~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被低于法定刑量刑。

幼女有没有性自主权?

在朱征夫看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焦点除了量刑之外,人们更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立即受到了强烈非议。

“所谓‘自愿’卖淫,就是一个伪命题。”朱征夫说,“由于幼女身心不成熟,不足以对性行为的后果产生妥当预估并担责。”

“其次,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罪中,而不是像强奸罪那样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下,这弱化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朱征夫说。

孙晓梅认为,很多幼女都是在侵害人威逼利诱之下才发生性关系的,如果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相当于承认幼女卖淫。这对受害幼女的身心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社会舆论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反映出公众对法律更有力地保护幼女的期待。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幼女是没有性自主权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只要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就按照强奸罪处理,保证了刑罚的统一。”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取消嫖宿幼女罪后还要关注三大问题。“首先,不仅要宣传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件事本身,更关键的是要让整个社会知晓,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佟丽华说,“另外,公安机关接到女童受性侵报案要立即按刑事案件立案;第三,切实提高女童性侵案件侦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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