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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29日 星期一

一次中毒事故,一纸工伤认定,矿工因“时过境迁”而败诉;律师:不是工伤,是职业病,且未过诉讼时效。

37年,谁为我的病痛埋单?

■顾威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9日 06版)

30多年前,辽宁铁岭人姜淑芳在矿井下作业时,遭遇一氧化碳中毒,落下多种病根。30多年后,姜淑芳要求原工作单位按职业病赔偿她30多年来的治疗、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却面临诉讼时效、是否被认定为职业病等问题。8月26日,62岁的姜淑芳拉着一小车材料,来到《工人日报》驻辽宁记者站,反映了这一情况。

一次事故,落下病根

1978年,姜淑芳被所在的内蒙古昭乌达盟金厂沟梁金矿安排下矿锻炼,却在一次下井时遭遇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姜淑芳深度昏迷,生命垂危,成为植物人9个多月。据现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厂沟梁金矿)证实,姜淑芳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诊疗费、药费、就医时发生的交通费等均由企业给予报销,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工资。

1979年5月7日,昭乌达盟工伤鉴定委员会给姜淑芳出具了工伤鉴定意见,认定姜淑芳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姜淑芳说,在她还处于植物人状态时,企业在转诊途中,把她送回铁岭老家,并带走了全部病志资料。1979年6月,她在完全不知情、父母也不十分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被调出金矿。

之后的30多年中,姜淑芳患上失忆、失禁、脑低密度脑梗、冠心病、心绞痛、癫痫、肢体障碍、精神障碍等多种疾病,长年吃药住院,多次病危抢救,费用多由父母承担,先后花掉100多万元。

2004年,姜淑芳在一次住院时,原金厂沟梁金矿一名曾经护理过她的女工认出了她,告诉她全厂都以为她死了。姜淑芳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待遇,于是开始多次上访。

时效已过,被判败诉

铁岭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许宏英得知情况后,以法律援助形式,担任了姜淑芳的代理律师。2012年6月20日,姜淑芳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起诉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130余万元。

被告认为,一是事情已经过去30多年,已过诉讼时效;二是金厂沟梁金矿经过两次转制,组建了现在的金陶公司,金陶公司与金矿不是同一民事主体;三是工伤待遇已经按当时规定落实。

最后,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驳回姜淑芳的诉讼请求。

姜淑芳不服。她找到原内蒙古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宇民。郭律师以工伤待遇没有落实上诉到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律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为由,协调姜淑芳撤诉,并以法律救助形式,给了她10万元。

“情理上讲,一次事故毁了姜淑芳的一生,企业应该给予赔偿。”郭宇民说。

工伤还是职业病 ?

2012年9月10日,铁岭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了姜淑芳的病情介绍。上面写明:依据国家《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该病致中枢神经损害,表现为意识、精神障碍,癫痫,锥体系统神经损害……还可致心肌损害、心肌缺血、心功能不全,肌肉肿痛,肝、肾功能异常等。2013年2月17日,铁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给出了鉴定结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双耳神经性聋,大小便失禁,重症癫痫。

得知自己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姜淑芳找到赤峰市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贵,并再次走上诉讼之路,两审败诉。

张贵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强调,1979年昭乌达盟工伤鉴定委员会不应认定姜淑芳为工伤,她实际上患的是职业病。

张贵说,1978年时矿井下的一氧化碳中毒,造成姜淑芳身体机能下降,才有了她后来的一系列疾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姜淑芳以职业病待遇未落实为由提起诉讼时,并未过诉讼时效。

因此,他们将以姜淑芳因工作条件恶劣造成职业病为由,要求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姜淑芳经济赔偿。

今年7月1日,张贵律师写好《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指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敖汉旗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3名研究生决定对姜淑芳提供法律援助。姜淑芳将在他们的帮助下进行申诉。

是已过诉讼时效、还是职业病待遇未落实?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工人日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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