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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27日 星期一

【劳动法眼】初入职场,你不可不知的“明规则”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7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 张菁)告别校园,高校毕业生以“劳动者”身份进入职场,需要经历的不仅是生活环境的变化、心理状态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从遵守校规校纪,转变到要遵循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职场法则。那么,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你了解多少?看看这些劳动者初入职场时容易忽视的问题,你中枪了吗?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千万不可因用人单位催促等原因草率签订;

关于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社保缴费义务,因此常常会出现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或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保等现象。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进行社保稽核;

关于试用期。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除此之外,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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