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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27日 星期一

教育修正案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

立法者热议“办学校能否营利”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7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张伟杰)教育机构是否能“以营利为目的”?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的一大“突破”是拟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过程中,学校能否“营利”、如何“营利”成为讨论的一个热点。

李安东委员说:“ 第24条修改前的规定是‘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改草案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删掉了,我认为删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容易产生误导。因为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据了解,美国的私立学校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哈佛大学,所以建议保留这句话,或者改为“普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民办学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周天鸿委员说认为,这可能在理论界引起争议,因为这跟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相违背的。

周天鸿说:“但是这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我支持直接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而不是第51条中采用的‘合理回报’这样的模糊概念。”

杨卫委员发出疑问:“如果选择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的营利性企事业单位的原则?比如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分红等等,这套措施将来会对我们国家的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恐怕应该进一步的加以说明。”

除了教育机构营利的问题,多位常委会委员还谈到了教育公平的话题。

草案第11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对此,黄润秋委员建议把“逐步缩小”后加上“义务教育”,改成“逐步缩小义务教育的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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