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试点行政争议适用调解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2日 05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乌梦达 梁天韵)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行政赔偿、补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行政争议的案件,可通过行政调解解决。
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表示,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其中行政调解就是由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主体化解处理争议纠纷。近几年,随着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法院诉讼被推向第一线,行政调解反而退居第二线。在此背景之下,有必要将行政调解手段利用起来。
北京从2011年已开始全面启动行政调解,2014年全市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302730件,调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为78%。
为尽量在前端化解矛盾争议,《办法》将这三类争议的调解适当前移,规定对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
《办法》同时规定,调解行政争议的处理期限,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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