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的福利房,是谁的福利就由谁独享吗? ●保障房的购买资格,别的家庭成员能继承吗? ●一家人盖的共建房,没参与建房者能分享吗?
【法官释法】“特殊房屋”该如何继承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由谁继承成了不少家庭纠纷的导火索。尤其是对于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以及在宅基地上建的“共建房”等特殊房产的继承问题,更是因为其本身的法律关系复杂而让继承纠纷更加难解。可是,难解法官也要一一化解。面对这些“特殊房屋”,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福利房:谁的福利就该分给谁吗?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更是一些单位给职工提供的一项主要福利。1989年8月,王清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方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当时的王清根本无力负担几万元的房款。好在单位里大家经济条件差不多,所以房屋一直未能分完,而王清在积极筹钱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房屋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清凑钱的过程中,认识了丧偶的单亲母亲张芳。由于互相产生了好感,且王清觉得两个人筹钱更有助于自己早日买上新房,于是两人认识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了。1991年底,王清凑齐了三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清与张芳带着张芳10岁的孩子张松一起搬进了新房。
2011年,张芳因病死亡,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张松的诉请。
解析: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
具体到本案来看,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与张芳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所以,张松应该和王清、还有张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张芳的房屋份额。
两限房:家属能继承购房资格吗?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已经成为不少城市“夹心层”的一个好选择。2011年,王平幸运地获得了当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房价仅是周边房屋均价的70%。
为了抓住这个好机会,王平立即与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照对方要求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却因车祸丧生。王平之子王欢在处理王平的后事时被房产公司告知:王平因为不可抗力死亡,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王欢可以领回王平支付的相应价款。
从王平购房时间算起,周边的房价又在持续上涨。王欢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有权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自己可以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解析:限价商品房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房屋,是国家给予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而且在限价房资格的获取时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甚至很多购房人资格是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取。
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在此过程中,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实际上,如果以王平父子两人名义共同申请,两个人的收入情况和产权证明都可能不符合限价房的资格要求,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法院最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共建房:给家人做饭能分房产吗?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上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房屋最重要的房屋来源。1988年,王武与杨秀夫妻俩就曾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起了房子。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
为了让房子盖得快点,建房时一家四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后,王晨与王丽相继结婚。在王武看来,自己的房子以后肯定要留给儿子和儿媳,为了补偿女儿王丽,王武举债给王丽置办了一笔丰厚的嫁妆。未曾想由此引发了姑嫂之间的矛盾。为了防止日后财产分配出现问题,王武夫妻留下遗嘱,将六间房屋留给儿子和儿媳继承。
二老去世后,王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解析:在农村,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候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资格分享房产。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例如,在建房时某成员正好在外地工作且并未对家庭进行资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等情况。
从本案来看,王武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建房过程中,王丽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这却解决了王武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所以法官在综合王家人建房时贡献大小后进行酌情分配,将南侧半间房判为王丽所有,其余归哥哥王晨所有。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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