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
【热点关注】大病医保剑指“因病致贫”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为此,国家卫计委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媒体通气会,对《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做了详细说明。人社部医保司副司长陈金甫表示:“目前全国有32个统筹地区,80%以上的地市出台了具体办法。之后我们将重点督导未启动地区,争取年内全覆盖。”
大病保险支付向困难群体倾斜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筑牢民生底线,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一个重要举措。”
陈金甫说:“第一个目标是大病保险要解决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这是一个基本的目标,我们通常讲“二次补偿”。第二方面是大病保险的支付要向困难群体倾斜,这种倾斜体现在用有限的资金制定特殊政策,比如制定合规医疗费、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这样一些特殊的保障政策,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三是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各种公共政策的整合效力,能够真正解决困难群体不敢看病、看不起病以及看病以后负担重的问题。”
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姚建红副司长介绍,大病保险有个重要目标,就是要防止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也是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概念,什么叫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呢?就是当一个家庭中用于医疗的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就认为这个家庭可能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了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我们反推,用“高额医疗费用”的概念,就是不要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大病保险资金来自医保基金
解决大病保险的钱从哪里来?《意见》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2012年8月,六部委联合发文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大病保险取得了比较好的试点成效,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尤其是部分罹患恶性疾病群众的大病报销水平远远超过了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
青海自然环境艰苦,重特大疾病高发,大病是导致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青海省医改办王晓勤主任介绍,试点工作3年来,青海按人均年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资金或结余资金中支出,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群众的经济负担。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保险覆盖所有大病,不以疾病病种区分。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使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五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100%。
经过三年多的实施,青海省已累计为14.8万名大病患者支付大病医疗费用6亿多元。大病基金收支基本平衡,资金使用率在95%左右。
如何进行最终保险支付
关于到底如何来进行最终的保险支付,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司副司长称,可能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基本医保,只要你参加了医保就可以报销。截至2014年底,10.7亿人参加医保;第二是大病保险,一旦费用属于政策当中所规定的高额医疗费,自付费用超过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费用,就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畴,目标是防止家庭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影响到家庭,造成因病致贫和因病还贫等结果;第三,保障各项制度的自动衔接,如果大病保险报销完后,基本医保报销完后,还有一些很高额的医药费用,就会进入应急救助慈善保险等,保证三种制度的衔接。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将完善大病保险相关的监管制度。保监会会修订保险公司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的情况办法,抓紧出台大病保险投标的管理、财务核算管理、风险调节机制、承办服务规范、市场准入退出等配套监管制度,夯实大病保险运行和监管的制度的基础。此外,会鼓励大病保险承办公司不断丰富大病保险的服务内容,延伸服务链条,利用自身网络和统一法人等优势,实行及时结算、异地结算、一站式服务,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风险。
此外,保监会还会持续开展大病保险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会督导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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