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保险服务评价体系
倒逼保险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05日 04版)
本报北京8月4日电(记者北梦原)今天,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服务评价准则和评价体系,服务评价工作将面向开业满一年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办法》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了两套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取范围,主要涉及保险消费者能够直接感受和体验的服务触点。在指标选择上,兼顾数据客观准确性原则,选取目前保险行业主体普遍适用的可系统提取、人为影响因素可控的指标。财产险和人身险各包括8个定量指标。
《办法》提出,将对保险机构服务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保险总公司最高可获得AAA级服务评级。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保险服务评价体系是适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和推动保险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进科学监管、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保险监管部门只负责评价制度的总体设计,具体评价工作由保险服务评价委员会承担。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直观的消费选择依据,将倒逼保险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从而不断提升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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