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案件可向公众以案释法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25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记者7月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印发规定,提出对可能引发上访等六类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2011年最高检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但以案释法的方式、内容、机制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
规定明确了以案释法分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包括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
规定明确,以案释法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就社会公众而言,其对于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卞建林认为,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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