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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7月25日 星期一

民企“苍蝇”缘何躲进“死角”

■本报记者 黄仕强 本报实习生 郑荣俊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25日 06版)

图片来源:CFP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披露:在去年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00多例案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接近200例,其中贪腐犯罪尤为突出。

贪腐犯罪重灾区

说到企业中的贪腐,国企往往被提及。而对于民企蠹虫,则反应较为平淡。实际上,近年来民企贪腐问题日益显现,其严重性不容小觑。

记者近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一系列关于民营企业贪腐犯罪的案例。

比如,某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主管游某,曾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银行业务为由,分别从公司法人代表和副总经理处骗取法人代表私章和财务专用章,假借公司员工发工资名义,将公司账上13余万元转入私人账户。

“从全国来看,近几年民营企业贪腐犯罪案件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势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今年7月,阿里巴巴副总裁刘春宁涉嫌于过往在腾讯任职期间收受贿款,被公安部门拘留作调查。

去年9月,华为召开企业业务的经销商反腐大会,公布已查实内部有116名员工涉嫌腐败。

前两年,淘宝网工作人员涉嫌收受网商贿赂的案件曾引发热议,某些“淘宝店小二”利用手中职权为网商删除差评、上促销平台等。

“民营企业已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贪腐犯罪的重灾区。”重庆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例分析来看,民营企业贪腐犯罪主体两极化特征明显。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多为企业中职务不高的雇员,如业务员、驾驶员、库管员、保安等,接触企业产品或财物的机会较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产;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则集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企业“实权派”;而商业贿赂案件更是多发于建筑行业和供销采购环节,犯罪主体多为建筑企业老板、项目经理等。

惩治力度失之于软

长期以来,民企的腐败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反腐盲区。

“很多民营企业主根本没有意识到贪腐是犯罪行为,反而错误地理解为这是‘家务事’,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发现贪腐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道出了民企贪腐事件屡防不止的根结所在:“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成本过低。”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曾经编写过一本《民营企业防腐败要诀》,其中提及,民营企业贪腐滋生往往和企业主有直接关联。因为财产的私有性质,一些企业主在对公司财物的支配上,常存在随意性,这种方式因为欠缺必要的监督,因而很容易滋生贪腐问题。

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在很大程度上,民营企业反腐工作并没有纳入到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这也是造成民企贪腐犯罪成本过低的一个因素。

“我国防治腐败行为的法规中,适用非公职人员的主要是刑法,但其对民营企业腐败行为仅设立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等为数不多的罪名,且惩治力度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比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位律师说。

除此之外,有相关人士提到,“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民营企业滋生贪腐的缘由。

记者走访了重庆多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发现很多企业员工入职以来,都没有受过企业合规方面的培训。“比如说一个负责采购的员工,他的收入一般不会过高,但他经手采购项目涉及的金额可能会是其收入的几十倍。如果自身的素质不高,就容易伸出‘罪恶之手’。”一位民营企业主如此说。

亟待加强自查自纠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相比中小民营企业,一些大型民企已有较强的自查自纠能力。日前,记者在对重庆民企的走访中看到,某地产集团在办公区过道公告栏的醒目位置,张贴着大量的违规违法的反面案例。

该集团负责人告诉记者,集团很早就成立了专门的纪委,并且围绕廉政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让其成为领导和员工平时工作规范的参照范本。同时,企业对在建项目随时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建设、重点区域督管监察,督促参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的负责人对部分民营企业在防止贪腐滋生方面的措施表示了认同。

“一方面要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经营的管理之中,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资金、财务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强化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才能减少和防止企业贪腐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民企反腐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加快民企腐败惩治体系建设的建议》。他指出,民营企业不应成为反腐的“盲区”与“死角”。

重庆众多的民营企业主也对反腐纷纷表示支持,他们指出“民营企业贪腐绝对不是‘家务事’”,赞成“民营企业也需要打‘苍蝇’”。还有企业主希望有关部门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或指导性意见,逐步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纳入政府监察部门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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