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新规保障律师权益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1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由山东省高院、省公安厅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直指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做出了制度保障。
《规定》提出,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其中,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相关证件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规定》提出,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证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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