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创客该不该名利双收?
法律和市场相结合,能够平衡职务发明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长远来看,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环卫工展示自己的发明专利。CFP供图
编者按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9大领域、30个方面明确了96条政策措施,要求全方位有针对性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个被称为国十一条的《意见》再一次把创业创新推向热潮。
在大众创业被瞩目的同时,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发明创造的热情也被点燃,然而,岗位发明创新人的权利保障却总被忽略,难以得到承认。
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职工发明人希望获得相应的名誉和应得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企业的态度则有些含糊,既希望职工多搞发明,又不希望太多的利益分担。意见征集结束后已经接近两个月,《草案》还没有进一步的出台的消息。
职务发明,这一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当下和长远利益的举措理应鼓励。只有保障发明人名利双收,才能迎来真正万众创新的春天。
职工立足岗位搞了发明创新,不仅没有什么好处,发明专利上还署上了企业负责人的名字。
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一处负责人张永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起草《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的过程中,条例起草工作组通过调研了解到,一些民营企业,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
“这些职务发明人连最起码的‘面子’都没有,更谈不上奖金和报酬的‘里子’了。”
参与过草案征求意见的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厂维修科技术总监徐小平表示,上述现状挫伤了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及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据悉,《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科技部等主管部门2010年底开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几易其稿。今年2月份将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今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职务发明制度涉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同利益相关方对草案的内容存在争议。”张永华告诉记者,想要破解一些职务发明人既没“面子”又没“里子”的现状,仅靠一部法律是不行的。“很多问题,需要市场来配合解决。”
搞了发明却很难署上自己的名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务发明人说,搞发明要想被认可,申请专利时往往“自愿”写上领导的名字,这是“潜规则”。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发布的《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有 40%的单位存在把非发明人写入申请文件中的情况。
“由于侵害署名权等行为举证困难,发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加上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现状又决定了发明人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选择维权。”张永华说,该局通过前期调研,发现职务发明人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还很普遍。
费劲搞发明却难获得报酬奖励
相对于没“面子”,“里子”不到位的现象也很严重。本报曾报道的《创效2亿元,企业没奖一分钱》就是很好的例子。《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实际上,许多单位没有意识到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没有建立职务发明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制定过程不考虑职务发明人本人的意见。报告显示,仅有 59%的发明人认为单位已经建立了与职务发明有关的规章制度,而在制定相关职务发明规章制度的单位中,有 55%的发明人认为单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没有听取发明人的意见。
现行法律对于职务发明制度的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徐小平认为,尽管现行法律将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划归了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缺乏实现权利的程序性规定,现实情况就是,发明人这些权利能否实现完全靠单位老板的自觉。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保护发明人权利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发明人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从而使得发明人不敢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担心奖励发明人成负担
“企业的意见与职务发明人的意见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对立。”张永华说,调研显示,有80%的发明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而不少企业则认为职务发明制度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不应该出台法律来约束。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多的担心来自于职务发明制度的建立会不会增加负担。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雪忠此前在一次公开发言中认为,如果中小企业,原来对发明奖励报酬方面确实做得很差,管理制度也没有,若要实施这个条例的话,势必要增加它的负担。但是这个增加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则表示,草案能给中小企业在法律制度上给予指引,帮助他们完善内部的管理,从而将以后的纠纷防患于未然。
尽管一些职务发明人希望法律能够明确规定企业奖励的数额,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渴望能够得到更多的“自由量裁权”。一位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的奖励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具体奖励多少不能管得太死。一个产品中可能包含多项专利,一项专利也可能包含在多个产品中,很难计算某一项专利对于产品经济效益的贡献,因此很难按照固定的比例计算奖酬数额。
对此,张永华介绍说,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产品,对职务发明的奖酬差别可能很大,法律不可能作出统一规定。因此草案没有强制单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确定奖酬的数额、方式等,而是规定单位和发明人可以自主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或者由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只有在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草案建议的计算方式。
发明人先富起来,企业收获不会少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认为,职务发明条例如果出台,最大的意义在于赋予了职务发明人法定权利。
据悉,此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以后可能还会不断进行征求意见和论证完善。具体何时出台,张永华认为还要看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安排。不过,他表示,草案不可能完全吸收某一方的意见,最后应当是各方意见的综合平衡。维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仅靠一部法律出台是不够的,还需要与市场结合,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企业重视创新,尊重发明人。
实际上,一些企业在让一部分职务发明人先“富”起来的同时,自己收获不少。“我们公司规定,职务发明人发明的产品投产后,第一年提该产品销售额的5%,第二年提3%,第三年提3%。”山东源根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士平告诉记者,通过这样的激励制度,该公司已有3款产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草案的一大原则就是约定优先原则。”张永华告诉记者,对于普通职工来说,草案为了防止单位变相剥夺或者限制发明人的权利,草案对约定优先原则进行了一定限制,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对其行使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对于有议价能力的职工来说,如果单位开出的条件不合适,可以选择谈判或者跳槽去别的单位。
法律和市场相结合,能够平衡职务发明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在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北京分部部长闫新看来,大河流水小河满,职务发明人和企业的利益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长远来看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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