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18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于宛尼)国家质检总局16日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静说,《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第一责任人是生产者。国家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发布和共享有关信息。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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