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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星期一

南阳市民多次举报非法舞厅扰民, 行政部门受理近半年,始终“正在办”

文化局“作为太慢”,法院判“限期作为”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13日 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曾庆朝 杨洋)因公园内非法舞场噪音扰民,河南省南阳市市民阴伟和王红海屡次向南阳宛城区文化局投诉,要求查处该舞场。然而等了半年多,仍未见到相关处罚和取缔决定,于是两人以“未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将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告上法院。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文化局在判决生效后“限期作为”。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3月14日发布“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司法解释发出后,河南省首例举报人诉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

阴伟和王红海称,南阳市蓝天游园是该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而该游园的一片公共场所被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舞厅。自2014年10月起,每天露天舞场都有人在跳舞,伴有高音喇叭和“低音炮”,已经影响到他们及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

两人向舞场所在地的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进行投诉,要求他们查处取缔非法舞场。此后半年,他们多次往返文化局,要求宛城区文化局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但其工作人员均称“正在调查办理中”,而该舞场也继续存在。

2015年5月5日,阴伟、王红海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宛城区文化局、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辩称,人民群众若自发聚集进行娱乐活动和锻炼身体,不需要行政许可,同时人民公园不在其管辖范围,原告起诉错误。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辩称,其已依法对蓝天游园露天舞厅下发了文化经营场所违法经营活动通知书,已限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如果继续扰民,原告应向环保部门反映。被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辩称,其已对该舞厅外围钢架护栏进行了切割清理,因此已尽到了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对辖区内开设经营的娱乐场所,监管与查处违法行为系其明确的职责。宛城区文化局虽然收到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后,已立案调查,但该舞场一直长期经营,对于其是否合法,应限期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称,该舞场应属南阳市宛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管辖,应将原告反映要求材料移送处理。

最后,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于30日内,对原告起诉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蓝天游园内舞场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投诉举报长期没人理咋办?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余和平介绍,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当事人即投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和管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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