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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星期一

●10年前初中打架留下“案底”,10年后公务员录用受阻; ●公安机关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又同时载明当年“旧事”

少时一“污点”,记录“伴”终身?

■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13日 06版)

图片来自网络

大连小伙安顺平(化名)近日终于拿到了大连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因为去年没按时拿到这纸证明,安顺平错过了公务员报到时间,没能当上公务员。

原来,因年少时的一次打群架,安顺平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求职时被告知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来,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却又同时载明了当年那个“污点”,最终让他没能顺利入职。

安顺平疑惑:既然自己15岁时的轻微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这个“污点”仍出现在了“犯罪记录”上,并且影响着自己未来的求职?

一次打架,留下“案底”

去年6月,安顺平考上了外省的公务员。报到前,单位要求他开具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他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时,却被告知,自己在2005年参与群殴,存有案底。

安顺平这才想起, 10年前,15岁的他还在上初中一年级。一次,他与同班同学赵某、李某一起玩闹时发生了口角,最后三人扭打在一起。他和赵某将李某的下额骨打成骨折,自己的头部也被李某打伤。当时大连市甘井子区一派出所立案调查,为双方作了笔录。同时,对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伤。

公安机关认为,尽管安顺平当年才15岁,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依照规定,不能为他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让安顺平感到不解:当年已经赔偿了同学李某的相关损失,取得了同学的谅解。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也不算犯罪,难道要让年少时的污点跟着自己一辈子吗?

“这种证明还不如不开”

2014年8月,安顺平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他找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王金海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为违法。

王金海认为,安顺平考上公务员,录用单位要求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正确的。但是,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

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大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通知公安机关应诉。

今年3月13日,公安机关通知安顺平,说他的情况不属于犯罪,可以开具证明。可当安顺平接到开具的证明后,欲哭无泪。

原来,公安机关最后给出的证明是:“安顺平与赵某于2005年8月13日对李某故意伤害,造成李某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经核实,安顺平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虽然证明上写明了我没有犯罪记录,但将当年的事也写了上去”,安顺平说,“这样的证明还不如不开。”

对此,公安机关解释,一些单位把“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作政审材料使用,公安机关应该如实写出当事人的“案底”情况。

当安顺平心怀忐忑地将这份证明交给单位时,单位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写有他有案底,拒绝了他。并告诉他,根据《公务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这让安顺平十分郁闷,“我并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啊。”

“少不更事”如何记录?

像安顺平这种“少不更事”的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里,哪些情况该写,哪些情况不该写?

大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为,安顺平当年与同学打架,尽管造成同学轻伤,但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纯的轻伤害不构成犯罪,而安顺平与同学打群架时年龄不足15周岁。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安顺平也没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可以本着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为安顺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另外,未成年人年轻气盛“惹上事儿”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公安机关对这种在未成年期间,因口角打架一律不开“无犯罪证明”,或在开具证明时将当年的“案底”加进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前途。

行政复议办公室最终裁定,公安机关给安顺平出具的证明不规范,加入了与证明无关的事实,会造成录用单位误解。该行政行为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应当重新出具。

最后,公安机关经过慎重研究,近日为安顺平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到证明后,安顺平立即撤回了复议申请。尽管如此,因为没按时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安顺平错过了公务员报到时间,最后还是没能当上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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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的内容。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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