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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跨省替考”呼唤舞弊入刑

□ 史洪举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09日 03版)

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充当“枪手”,到江西替考牟利。替考者均持有由“上线”提供的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准考证”。与此同时,这些证件信息已存于当地教育考试院系统。6月7日中午,江西省教育厅发布消息称,已联合警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考生已被警方控制。

近几年,花样翻新的舞弊几乎伴随着每次高考呈现于公众眼前。此番事件中,是否有权力参与、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渎职行为有待调查,但事件背后法律对舞弊行为的规制不力必须引起重视。

如今,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公平严肃之于国家、社会、考生均意义重大。遗憾的是,对一些挑战现有秩序、突破公平底线、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舞弊行为,仍缺乏更具震慑力的监管和惩处。这也使得不少人因为违法成本较低,而“屡试不爽”。

目前,对考试舞弊大多适用不同的刑罚。提前泄露试题、窃取试题或者传输考题及答案的,可以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制;负有主要责任的监管和监考者,可以渎职罪处罚;有收受财物行为的,可以受贿罪惩处……

问题的关键是,上述罪名均是对手段行为、过程行为、辅助行为的规制,而欠缺对舞弊这一行为的直接惩处。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当下,恐怕每次大型考试都会呈现新的舞弊方式,而现有法律却难以涵盖层出不穷的作弊手段。因此,与其“削枝叶”,不如“砍大树”,直接打击高考舞弊行为,给其当头棒喝。

一个好消息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及了有关舞弊行为的条款,根据该草案,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相关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期盼该草案尽快通过,并继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全面打击组织替考、替考,买卖、传送试题、答案等舞弊行为各环节的参与者。此外,考试过程中的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都可能存在舞弊行为,也须加以规制。

高考等各种考试,对选拔人才、促进阶层流动、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不言而喻。运用刑罚手段规制舞弊行为,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公平、公正、诚信等社会底线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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