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降低职工失业保险费率
《工人日报》(2015年05月0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4月28日,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青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
青海省人社厅副厅长高新荣说,这次降低费率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降低费率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个人缴费负担近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到39.47万人。
据悉,青海这次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也与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挂钩,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高新荣说,青海在降费率的同时,还将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促进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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