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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成都检察院试点“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57名主任检察官“上岗”,一方面享有对大多数案件的终局决定权,另一方面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本报记者 高柱 李娜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13日 01版)

“去行政化”办案,主任检察官“说了算”。成都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办案综合效率提高1倍左右。

2013年11月,最高检在全国首批确定7个省份17个市、区(县)开展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和9月分两次完成了首批57名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搭建工作,209名办案组成员通过实训后正式上岗。

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2014年9月,一起涉及8人的制毒贩毒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赵霞作为案件承办人作出批准逮捕其中7人、另1人不予批捕的处理决定。拥有主任检察官“头衔”的赵霞,一方面享有对大多数案件检察环节的终局决定权,另一方面需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而在成都检察院“破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前,涉众重大案件一般要层层审批,需经过承办检察官、科级干部、处领导、分管检察长四级审签。

据介绍,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办案责任制改革,核心就是要通过对检察权运行机制的优化,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搭建专业化办案单元,实施适度司法化改造和扁平化管理,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形成“去行政化”的办案模式。

目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未检、民行、控申、监所等主要业务部门,已搭建了57个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2至6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的专业办案组。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决定权,实现对办案模式的“去行政化”改造。改革部门全部取消科级内设机构,处长、副处长全部下沉一线办案。

据赵霞介绍,其所在的专业办案组由一名主任检察官、2名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2名检察官可以独立办案,主任检察官带头处理涉众疑难案件、审签本办案组办理的所有案件,可对大多数案件作出检察环节终局决定,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改革后由主任检察官对批捕、公诉等案件直接签发文书分别占总量的97%和95%,基本形成“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的“扁平化”办案模式,去除了案件审批积压时间,办案综合效率提高1倍左右。

主任检察官队伍“优中选优”

主任检察官拥有终局决定权,意味着检察官会受限于个人学识和阅历,很大程度上按照自身理解和认识对案件作出判断,因此主任检察官在业务素质方面必须绝对过硬。从这一点而言,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方法十分重要。

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主任检察官任免实施办法》,主任检察官通过考核聘任和竞岗选任相结合方式产生。

2013年11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成都市检察院启动后,赵霞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综合指导科科长身份,报名参加了主任检察官公开选任考试,“我很荣幸能够成功突围,要知道好多基层院副检察长最终都‘名落孙山’了。”

据介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57名首批主任检察官中,除14名试点部门主要负责人经统一考核合格、到岗履职外,另外43名主任检察官全部通过笔试、面试公开遴选产生,其中包括博士3名、硕士13名,全国全省“业务标兵”、“优秀公诉人”、检察业务专家共10名。

“他们既是办案组负责人,也是办案组成员的导师,能够对业务创新工作保持高度敏感性。”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过程中将按照办案单元人员结构最优原则,逐步组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

“权力那么大,必然要对其监督”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主任检察官充分、正确履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采用“放管”结合的方法。一方面保障主任检察官终局决定权的实际运用,另一方面制定出台82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追责事项。

在监督方面,通过建立案件办理风险控制、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平台,实施“每日网上巡查、季度集中评查、重点案件必查”;在全国率先试点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开发检察人员绩效量化考核系统,针对案件瑕疵率、案件流转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引入第三方测评,编织全方位权力监督网络,形成倒逼机制持续提高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沿琰称,按照已形成的“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办案模式,市检察院正在制定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研究主任检察官退出机制。对于“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王沿琰强调这并非仅是要求主任检察官负责,而是办案组所有成员对所办案件要终身负责。

“组建专业办案小组,赋予主任检察官终局决定权,客观上会有力促进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与现有的随机分案相比,分组办案更有利于对具体某类的证据审查,避免某些证据瑕疵,减少审判阶段的不必要补侦。”一位基层法官认为,办案责任制改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能够避免原有判案时的“集体负责,结果集体都不负责”问题,有效防止办案过程中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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