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完成
本报北京4月8日电 (记者张伟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已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这次清理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记者获悉,2011年下半年,最高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历时两年,对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年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地清理。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1949年至2011年底),涉及单位广(涉及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28个单位),清理内容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涉外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司法解释汇编》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郭锋还表示,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012年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不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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