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5年04月04日 星期一

一审:“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方抗诉 二审:造成重大损失,罪在玩忽职守

改判! 青海“跨省抓错人”民警获刑一年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0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无罪判决,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刘某在耒阳被当地警方带走。随后刘某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因怀孕取保候审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到案,对其进行上网追逃。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刘某被警方带回青海调查。

12月9日,青海警方核实发现,是刘某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公开承认抓错人。

检方调查结果显示,张军治一行3人于2013年11月28日抵达湖南后,并未及时到耒阳提人,而是先去旅游,导致受害人刘某在拘留所关押了12天。西宁市湟源县检方认为,张军治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遂于5月13日依法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2月2日,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本报2015年2月7日6版曾对此报道)

在法庭上,张军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尤其是在对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程度上存在分歧。公诉方认为,对刘某错误羁押12天已经造成了受害人权益的严重伤害。同时,媒体对该事件的如实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大众的负面评论给青海公安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辩护方则认为不能以大众评论来体现是否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其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受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事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以及评论,张军治的行为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无罪错误。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为,检察机关提出对张军治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张军治无罪的一审判决;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