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跨国追索肉身佛至少要过三道关
上个月,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肉身坐佛,由于被福建大田县阳春村村民指为疑似20年前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佛像,目前,已经被中国国家文物局基本确定为被盗文物,该局正积极协调开展追索工作。拥有该尊坐佛的荷兰收藏家表示,若证明佛像是福建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佛像,愿意归还给所属的村庄。
海外追文物成功案例少
海外文物追索在国际上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成功案例并不常见,且本次肉身坐佛收藏者为个人,坐佛的所在地为荷兰,会涉及国际私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文物追索之路将会异常艰辛。总体来看,横在阳春村村民追索路上的有“三道关”。
如果此次启动司法程序追索坐佛,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诉讼主体。本次追索主体如果为阳春村村民,那么他们是否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发起诉讼呢?根据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主张返还原物者应当为物的所有权人,如果能够确认此次展出的坐佛确为阳春村被盗坐佛,那么阳春村村民系坐佛的原始持有人,依法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这一观点可能成为阳春村村民追索坐佛的“障碍”。如果按这一观点分析,就不应当拘泥于将流失文物返还其原属国。由此推论,坐佛是全人类的财产,阳春村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返还主张似乎就变得有待商榷了。
如何确认坐佛 “ 身份 ”
除了追索主体问题外,阳春村村民面临的最大、最关键的“一道关”是如何确定荷兰收藏者所持有的肉身坐佛,就是阳春村丢失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
据收藏者声明称,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佛像前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末至1995年初在香港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这与阳春村村民主张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的丢失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二十三日存在出入。
如若启动司法追索程序,中方负有先举证的责任:要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荷兰收藏者手中的坐佛就是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仅通过现有的录像或博物馆介绍图册距离充分证明二者系同一文物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中方应与荷兰方面充分交涉,能够在荷兰方面的配合下进行专业的司法文物鉴定,将是最准确也最能得到双方认可的方法。
文物追索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村民们确认了坐佛的身份后,他们面临的下“一道关”将是以何种法律依据来追索坐佛?在国际公约方面,当前文物返还领域存在两个适用较为广泛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以及 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前者仅规范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文化机构收集藏品的渠道,无法约束个人藏品的取得途径;后者至今未被荷兰议会批准,因此目前在荷兰仅有参考价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看似无法得到适用,但追索坐佛在国际条约方面也并非没有希望。有专家表示,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除了国际公约,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是重要的依据。由于坐佛现持有人及所在地均为荷兰,故最密切联系地为荷兰,应当以荷兰当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新修正的荷兰民法典规定,如为善意取得,三年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十年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该法典第86条对文化财产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作为文物商的购买人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否则不能称自己为善意购买人。而该法典对于占有取得的规定是,只要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三十年, 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而不必苛察文物持有者在获得财物时是否出于善意。
由于本次追索时间距荷兰收藏者声称的获得时间未满三十年,所以对坐佛的追索,确认现收藏者获得文物的方式至关重要。收藏者要主张自己取得坐佛为善意取得,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其是在正规的交易市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坐佛,反之,如果收藏者在明知或者有足够的理由及合理的怀疑,认为坐佛系被盗文物的情况下仍从上一家持有人手中获取该文物,则可以认定为“非善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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