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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一

明确保护措施和权益标准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细致

山西省人大审议女职工保护条例草案

条例有望在年内获得通过;首次提出更年期保护等内容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01日 02版)

本报太原3月31日电 (通讯员李彦斌 记者刘建林)记者今天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于3月30日、31日召开的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介绍,山西省人大将综合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有望在年内获得通过。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草案亮点多、标准明确,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细致周到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近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但女职工劳动保护却面临一定实际困难,社会各界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这项立法工作。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总联合成立条例草案起草组,在全省范围内征求了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特别是广大女职工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终形成草案提交审议。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一个突出特点是细化、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措施和权益标准。如加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保护,并规定了具体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对女职工基本产假假期及调整增加产假时间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并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条例草案中,有不少是国家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予以规定的内容。如在经期保护方面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应当有至少1天的带薪休息;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该条例草案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就是,首次提出对女性更年期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在孕期、产期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假期满上班应当有至少1周的适应时间;产假期满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等。这些突破性的规定,是该省借鉴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浙江、福建等地经验的结果。

条例草案还回应了女职工期待,对屡受诟病的“2元卫生费”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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