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人大代表建议为民主管理立法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21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毛浓曦)“从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践来看,企事业民主管理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来自陕西省总工会的刘小萍代表建议制定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法。
刘小萍曾是闻名全国的西北一棉“赵梦桃小组”组长。通过陕西省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公务人员的招录考试,干了20年纺织工人的她,如今是陕西省总工会的一名干部。
“当前一些企业中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民主管理或没有、或形同虚设。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亟须制定民主管理的上位法。”刘小萍认为。
从宪法第二条规定,到《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刘小萍代表详细梳理了制定民主管理法的基本遵循。同时,她还列举了包括陕西在内的一些省份出台的《民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关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为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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