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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19日 星期一

【劳动法眼】单位能否随意调整职工岗位?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19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罗仪馥 特约通讯员罗瑞雄)向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公司在招聘时与向某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部主管”,但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文本上工作岗位一栏却注明为“行政部主管及其他管理岗”,向某未留意此条款便签下合同。后来,向某因工作与分管经理发生矛盾,在经理的操作下,公司将向某调岗到“后勤部主管”。向某不服,但公司认为此次调岗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某于是到广州市总工会寻求法律帮助。广州市总法律工作部作出了解答。

法律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案中,向某的失误在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没有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忽略了不尽明确之处。当公司单方使用合同条款时,向某就掉进公司设下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向某进行维权的阻力非常大。本案中向某有两种应对方法:如果能够接受后勤部主管岗位及薪金标准,则可以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如果不能接受,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最终还要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

特别提醒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岗位等关键问题一定要查看清楚,对于岗位规定过于宽泛的问题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签订劳动合同不严谨而造成日后权益受损、维权受阻等情况。

关于岗位调动的问题,如果是以层次划分签订工作岗位(即单位把管理人员划分为管理高层、中层、普通管理岗,工人分为技术、一线、后勤岗),同一层次内可以变动岗位,不同层次变动岗位应当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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