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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一

70年使用期限之惑、房地产税之困

代表委员热议不动产登记

本报记者 杜鑫 赵昂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10日 06版)

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3月8日下午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会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施行以来,情况良好。然而,伴随着这项工作的“迷雾”却一直没有彻底散开。

参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代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第一句话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采访,我都已经疲倦了,但是还是有必要让更多的媒体向公众去解释一些疑惑。”

房子70年后还是你的吗?

近日有不少人对《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一栏提出了质疑,“期限到了后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会归谁?”

孙宪忠代表告诉记者,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权利的种类和体系很多,有些权利是有期限的,有些权利则没有期限。“因为现在统一为一本证书,设置的栏目必须考虑到所有涉及到的权利,有使用年限的填写,没有使用年限的就不用填。”

具体到公众关心的住宅商品房问题上,孙宪忠代表解释说:“涉及到住宅商品房的权利类型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是70年,而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自动续期。

针对公众质疑,姜大明也做出了同样的回应。根据国土部公布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重点内容填写的释义,公众购买的商品房,“权利类型”一栏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而“使用期限”一栏则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月×日—×年×月×日止。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此前称,此举是便于日后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动续期手续。而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据悉,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几类土地权利没有规定期限,因此无需填写使用期限。

房地产税会接踵而至吗?

采访中,不少代表委员都认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征收房地产税做了技术准备。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税的预期也更为强烈。但是何时推出还是未知。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委员日前表示,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问题。前几年,房产税已经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怎么开征房地产税,仍在研究中。成都市工商联主席孙明代表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房地产税需谨慎推出。

据悉,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直接针对个人征收,征管难度较大,征管纠纷需要税务法院解决。房产税从2011年在上海、重庆试点以来一直未扩大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房产税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委员介绍说,房地产税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方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房地产税的定位,这也是房地产税立法的关键。他建议,房地产税改革应该以“小切口”的方式推出,然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代表则认为,个人、国家、社会这几个方面利益都需要兼顾,要寻找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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