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家暴案发现难立案难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07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3月4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犯罪事实难以发现。二是诉讼程序难以启动。三是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四是判处刑罚轻重失衡。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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