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女性权益】孕妈妈,享受权利莫“任性”!

孕妈妈也不能“任性” 漫画 李法明
女职工怀孕期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这一保护是有限度的,如果在孕期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又丢工作又“受气”
羊年到了,生儿育女“洋洋得意”成为许多步入婚姻殿堂小夫妻们的第一心愿。升级当妈妈是件幸福的事,但同时,多数准妈妈们还是正在打拼的职场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压力,让处于这个特殊时期的准妈妈们面临着平衡工作和生活的更大挑战。近期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涉及“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案件中发现,一些准妈妈们,出于种种原因,过于扩张自己孕期的权利,甚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给自己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制度需遵守 , 工作莫 “ 任性 ”
2012年2月,在一家商务公司当销售员的张玲怀孕了,公司相应地为她减轻了每月考核任务标准,工资待遇水平仍保持不变。
但公司领导慢慢发现,张玲坐班的时间越来越少,还多次出现迟到早退情况。后来,一些张玲联系的客户向公司投诉称联系不到她,合同无法及时签,如再不签将考虑换别的公司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实发现,张玲已经一个月没有到公司工作。公司领导找张玲谈话,她表示怀孕身体不适,需要在家休养,但却无法提供病假条。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张玲一直拒不承认错误。
最终,商务公司以张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张玲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也遭到驳回,起诉到法院也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法官解析 】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可以理解,但作为劳动者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休息遵医嘱,请假莫“任性”
王华在一家设计公司上班。2014年3月,王华发现自己怀孕。随后,王华以孕期身体不适为由,连续向公司提交了两个月的假条,就没再去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小陈收到假条后,一开始也按照病假处理了王华的请假申请。
后来,小陈感觉,王华提交的假条很像伪造的。为此,小陈到医院核实发现,假条确实是王华自行伪造的。2014年7月,设计公司以王华伪造病假条、旷工两个月为由,与王华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华不服,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最终也没能打赢官司。
【 法官解析 】
本案中,王华提交伪造的假条,还长达两个月未到公司工作,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纪律和规章制度,已经严重超越了劳动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边界。因此,设计公司作出与王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中,部分女职工不加区分,一刀切地认为用人单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认识,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的。
产假依法休,期限莫“任性”
小林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12年1月小林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后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小林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小林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和法律规定,只同意小林休假15天。
小林认为自己有权享有三个月的产假,所以15天期满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科技公司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小林上班,小林都置之不理。最后小林的劳动合同被所在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小林为此打了一场劳动官司,但劳动仲裁和法院都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 法官解析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案中,小林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依法仅享有15天的产假,小林认为其有权享受三个月的产假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产假是法律赋予特殊时期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但享受产假期间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时,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女职工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