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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2月20日 星期一

为逃避对酒驾的处罚,一些铤而走险者煞费苦心。丢车就跑、强行冲卡以及借口上司命令、为了治病等手段,花样百出。殊不知,凡此种种,照样得罚。

这些酒驾理由行不通!

颜梅生
《工人日报》(2015年02月20日 03版)

【案例一】“酒精挥发”

王晓媛在同学集会上喝了三两左右的啤酒。驾车回家途中,王晓媛发现有交警在查酒驾,心里有鬼的她随即采取“走为上计”的方式,来不及将车停靠在路边,便拔下钥匙撒腿就跑。交警通过副座上同样饮过酒的同伴,用电话联系王晓媛多次,可她就是不回来。王晓媛觉得,只要拖上数小时酒精挥发后,交警查无证据,自然对她无可奈何。不料,因酒驾情节显著轻微,本来接受批评、教育即可的王晓媛,却被处以5日拘留、300元罚款。

【说法】酒精在人体中消散时间一般为10~20小时,故想用拖延的方法逃避测试是行不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就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老板指示”

在随老板陪客户共进晚餐中,梁惠妹见老板不胜酒力,遂挺身为之代酒。酒过三巡后,因客户需回宾馆,老板明知梁惠妹已醉眼迷离,但仍要求梁惠妹开车送之。梁惠妹也由于兴奋过头而豪爽应允。途中,经交警测试,梁惠妹血液内的酒精含量高达209mg /100ml,她随即被刑事拘留。等至酒醒,梁惠妹大喊冤枉:“不是我想酒后驾驶,是我老板要我开车,我只是为了工作,你们应该找老板去。”但事后梁惠妹仍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说法】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梁惠妹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梁惠妹明知服从老板的指使属于危险驾驶,却仍然积极响应,对危害听之任之;另一方面,虽然梁惠妹只是执行老板的要求,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已醉驾的事实,其行为与老板指示的完整结合,已形成一个共同的危险驾驶犯罪。本案不仅告诫下属不应为了饭碗盲目服从,而且也警醒所有的“老板”、“上司”,必须有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合理、合法地安排出车任务。

【案例三】“为了治病”

顾梦琳爱喝酒,酒量却不大。一天中午,顾梦琳在喝下六两白酒后,已是醉眼朦胧。好友见状,劝其打车上班。顾梦琳不仅一再强调自己没醉,而且为显示自己属于海量,执意驾车前往。途中,顾梦琳被交警拦截。酒精测试结果表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2mg /100ml。直到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手持判决书的顾梦琳仍辩解:“我喝酒只是为了治疗胃病,当属无可奈何,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说法】即使确实是出于治病,顾梦琳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明确表明,构成该罪的核心是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行为之一,而不论导致该行为是基于什么原因、理由或目的。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顾梦琳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2mg /100ml,已大大超出底线近一倍,自然必须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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