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 检察机关决定赔偿1.3万余件
本报讯 (记者卢越)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记者1月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 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设立赔偿工作机构,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担,切实履行赔偿义务和赔偿监督职责。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国家赔偿监督机关。2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监督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92.2%的案件在检察环节得以解决。
近年来,一批受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受害人及时拿到了国家赔偿。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大多数是刑事诉讼执法活动风险所致,如逮捕标准和判决标准处于不同层级,导致个别逮捕后的案件做无罪处理,出现赔偿案件。少数案件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过错,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
“最高检要求对不予赔偿案件、当事双方反映强烈、涉嫌贪赃枉法等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柯汉民说,为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最高检开展“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纠正了一批不予赔偿案件。对未执行赔偿决定突出问题,两次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督导执行1021件4700余万元。
据悉,各级检察院坚持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救助刑事被害人4.2万余人,发放救助金3亿余元。
柯汉民表示,最高检探索推行国家赔偿权利告知制度,引导赔偿请求人依法理性申请国家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同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赔偿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一些困扰执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法适用。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同国家赔偿立法、执法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共同推动国家赔偿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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