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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1月10日 星期一

刑事案件中的求情信,有的获点赞,有的被“批判”。它到底是对司法的粗暴干预,还是意见的正常表达?对被告人的减刑、轻判能否有直接影响?

求情信:法会为情所困吗?

■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5年01月10日 05版)

“为情所困” 漫画 李法明

在很多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中,求情信常常是不会或缺的“角色”。

去年年末,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一起300多名白血病患者为被告人写求情信的案件。被要求“从宽”的人叫陆勇,是慢粒白血病患者。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跨国购买“假药”,而被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日前,300多名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8日,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此前,177名复旦师生曾为被告人林森浩写求情信,希望法院“刀下留人”,此事受到广泛关注。

不久前,一起“的哥遭殴打刺死乘客”案件在成都开庭,被告人、司机李斌所在的公司近300名出租车师傅联名写了一封求情信,希望法院判李斌无罪。

……

面对不同案件的求情信,公众的态度迥异。在陆勇案及的哥杀人案中,求情信获得广泛支持和同情,而对于复旦大学投毒案,很多人指责写信者干预司法、是非不分……

求情信“算什么”?

求情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尤其是在亲属之间、熟人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更为普遍。

据北京律师金宏伟介绍,从写求情信的主体与案件是否有关系来做区分,第一种是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谅解意见;第二种是案件证人谈及了被害人的过错;第三种是未目击案件过程,但基于生活经验了解被害人的过错,比如,两年前发生的27岁北京农民王金生将家暴父亲杀害的案件,包括被害人家属在内的465名亲友、村民联名向法院写求情信希望法院轻判。上述三种求情意见,人民法庭在量刑时,一般均会作为参考。

此外,还有两种求情信对于案件的量刑可能会有一定促进作用。一种是基于平时对被告人的了解,提供了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法庭也可能会予以考虑;另一种是既没有目击案件过程,对被害人也没有了解,比如出租车司机案中的同行,这更多的是反映了一种社会的呼声,人民法庭从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统一来考虑,有可能会参考这些意见,但这些呼声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求情信都属于量刑情节,对是否给被告人定罪,没有任何影响。”金宏伟说。

求情信对法官有影响吗?

不论被“点赞”,还是遭“批判”,抑或根本就没有进入公众视野,求情信一般都会在案件宣判之前被送到法官手中。显而易见,写信的人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够对法官发生影响。

“求情信没什么用,对于法官来说,不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很难发生作用。”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类信很难影响法官。一个原因在于,尽管实践中有些求情信确实是群众自发为被告人写的,但也有被告人家属花钱买求情信的现象,法官很难判断其来源。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证实了上述观点。

据介绍,求情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尤其是在亲属之间、熟人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更为普遍。而求情信是否会影响法官,不能一概而论,这种影响也是直接源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得看求情信的写作主体及内容”。这位法官介绍说,如果是被告人的熟人、邻居等为其出具的求情信,内容涉及该人的平时表现,则属于可以影响量刑的一种品格证据。但这种证据作用不是很大。“确实有一种求情信会对被告人量刑起较大作用,就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写的。这种求情信反映出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也直接反映出其行为的危害性等,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位法官说。

求情信是司法干预吗?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在许多案件中都有求情信的身影,不仅是白血病患者购买假药案、复旦大学投毒案,在夏俊峰杀城管案、药家鑫案以及母亲溺死脑瘫儿等案件中,都出现过求情信。但这些求情信并没有引来相同的舆论效果。在有些案件中,求情信获得广泛的社会同情和支持,例如杀死乘客的四川的哥以及溺死脑瘫儿的母亲;但在另一些案件中,求情信遭到普遍的质疑和批评,例如复旦大学投毒案,为被告人写求情信的177名学生被指是法盲,写求情信是“干预司法”。

有律师分析认为,公民写求情信是一种意见的表达。“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民向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写求情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个人来说,无论什么案件,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写求情信的主体如果是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则属于“乱作为”的行政干预司法。2014年4月有媒体曝光,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写了一封“求情信”,“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在文件中,双峰县表示,李定胜是县里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有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事件最终以当地“坚决杜绝”告终。

采访中,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表示,在网络舆论影响渐强的当下,求情信一旦获得舆论普遍支持或反对,就极有可能会对法官判案形成影响。

1月7日,上海市高院对复旦大学投毒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对那些认为复旦学子写求情信是司法干预或是正当意见表达的声音,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链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量刑情节”一部分中规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该意见在故意伤害罪一部分中还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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