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专车”服务还是“黑车转世”?

陈暐/东方IC
近段时间,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打车软件平台纷纷推出“专车”服务。但是随着杭州、南京等地的交管部门相继开出“专车罚单”,“专车”是否合法、“专车”的服务模式是否属于“黑出租”等问题引来各种争议。
“专车”是“黑车”?
今年10月底,沈阳市交通局明确表示,滴滴专车等专车服务属于非法运营,并表示,一旦查处,将按“黑车”处理,给予处罚。
“专车”是“黑车”吗?一般来说,大家常见的“黑车”是直接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非法载客,大多是个人行为;“专车”则有些不同,是有需求的客户通过打车软件构建的平台,先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然后再从劳务公司为自己雇佣一名司机,从而实现“专车”服务。
那么,这个实现“专车”服务的过程合法吗?从表面上分析,专车软件作为第三方,仅提供信息服务,不涉及“专车”的运营;有需求的客户与汽车租赁公司发生租赁关系,并不提供代驾服务,租赁公司也未超出经营范围;客户与代驾司机产生雇佣关系,性质是代驾,其驾驶租赁汽车不需要营运证,不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因此,从表面上看,“专车”的运营模式并无违法违规之处。
但是,看似合理的“专车模式”背后暗藏风险:一方面,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每年必须年检一次,而非营运性质的租赁汽车六年内可以不年检,同时客运车辆还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为八年,而租赁汽车并无使用年限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专车”一般从租赁公司租赁,如果用户量过大将与营运车并无实质区别,却又不用每年年检,易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在乘客发生意外时,责任由出租车司机的雇主即出租车经营公司承担;而在“专车”服务中,乘客与私家车司机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除因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如果驾驶员无过错,非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乘客作为雇佣方还要承担驾驶员受伤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悄无声息地就将风险转嫁到乘客身上。
黑白难辨乘客权益难保
从媒体报道中看,现实中很多乘客通过“专车”服务招募来的车辆多为未经备案、许可的私家车。这些私家车主在接受租赁公司简单培训后,摇身一变成了“代驾司机”,他的车也成了“公司出租用车”。这些私家车缴纳的保险额度一般较低,发生意外时客户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即使投保高额保险,但由于保险范围限定在非营运项目,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此外,“专车”服务的价格一般都比普通出租车贵,甚至要贵出一两倍。而且很多“还不收现金,只接受支付宝或信用卡,还没有打的票。”如此一来,坐一次专车下来,成了一次“无凭无据”的旅行。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这些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实属于“黑车”范畴,因此,杭州、南京等地的交管部门对披着“专车”外衣的私家“黑车”进行了行政处罚。
“专车”不该“一禁了之”
“专车”服务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运行之初给很多乘客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暴露出重重隐患。私家车主利用打车软件,实现了车辆私用性质与运营性质的随意切换,但这切换的自由带来的却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责任主体的缺失。针对如此现状,有的地方主管部门采取了“一律封杀”的做法,只要出现“专车”服务,就按“黑车”论处。
事实上,乘客选择“专车”服务,不过是很多城市打车难的一个侧面反映,如果将这一新生事物“一棍子打死”,对解决打车难毫无益处。或许相关部门还应多想办法,让“专车”服务既能方便市民又能规范运行。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法律规范“专车”服务,确保市场规则的公平性与可靠性,使乘客坐车坐得安心,“专车”司机开车开得舒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对“专车”服务模式的加以研究,尽早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这一新兴服务模式,使专车软件作为用车客户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不应仅坐收“渔翁之利”,还应担负起其所提供的租赁汽车符合营运条件的基本责任,避免“假专车”混入“正规军”进行非法营运。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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