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十岁以下儿童不得当代言人
《工人日报》(2014年12月24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广告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对未成年人广告代言、药品医疗等特殊领域的广告形式等做了进一步限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草案增加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准则进行了明确要求: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广告推荐,容易误导消费者。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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