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成“亲属间犯罪”主要导火索
12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布该院近年来审理亲属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显示,由于经济利益的纠葛增多、人们心理压力增大等原因,近年来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由偶发向常见转变,年均受理量在十件以上。
法院抽取了近3年来审理的16件一审亲属间犯罪的重罪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案件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家庭暴力型、情感纠纷型、精神疾病型、经济纠纷型。
调研发现,“家庭暴力”已成为“亲属间犯罪”案件最主要类型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施暴者犯罪,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因长期对被害人有殴打等行为,对其施暴的手段、力度等往往难以控制,最终导致某次施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另一种是“被害人”犯罪,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压抑和报复情绪,当施暴者行为超出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些平日的受害人出于反抗和报复心理则变成了加害人。
家暴受害者反成杀人凶手
案例 :
刘某常年酗酒,并常在酒后对妻子无端殴打,也因此与儿子长期关系不和。去年1月13日凌晨,在刘某再次醉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儿子看不过上来打抱不平,后失手将刘某打死。
法官介绍说,从亲属间暴力型犯罪案件的起因看,案件发生具有突发性,但真正诱因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特征。虽然案件的犯罪动机不尽相同,但均与亲属间在平时生活中长期存在各种矛盾相关。被害人往往是在家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家之主”,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待家庭成员有侮辱、殴打行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有家暴等明显过错,被告人出于气愤或一定程度的防卫而激愤杀人。
家庭弱者更易受伤害。在调取的案件中,12件案件的被告人为男性,多为青壮年,仅有4件案件的被告人为女性,男性犯罪人的比例高达75%。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害人家庭地位具有极端化特征。被害人或为在家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强势群体,或为在家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老弱。尽管被害人在性别上男女比例大致相当,但总体来看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亲属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
夫妻矛盾常导致 “ 互相伤害 ”
案例:
陈某某的妻子龚某某提出要离婚,他一直不同意。2012年5月7日12时许,陈某某再次挽留妻子无果后,采用扼压龚某某颈部的手段,致龚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作案后在房间内自杀未遂,被送至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调研发现,夫妻间暴力性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被告人犯罪后悔罪态度明显。在16件亲属间杀人案件中, 7件丈夫杀害妻子,2件妻子杀害丈夫,占案件比重约为56%。这类案件夫妻的案发年龄主要集中为中年夫妻,个别案件中为老年夫妻或青年夫妻。从亲属间案件犯罪后表现来看,被告人作案后悔罪态度明显,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均有主动投案和积极救治情节,对于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有杀人后轻生的行为。
生活矛盾让亲人 “ 大打出手 ”
案例:
张某因嫌妻子长期玩牌等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妻子又提出离婚等刺激性言语,被告人失去理智遂拔刀杀妻。
据介绍,从亲属间的犯罪起因来看,此类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成员间不能正确处理平时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这种情况在家庭琐事型案件和情感纠纷型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在平时生活中存在一定的摩擦,因未能及时化解或化解不当导致双方矛盾在案发时集中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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