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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近年来备受青睐的洋品牌在中国市场问题频现,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改变洋品牌养尊处优的地位,使其学会尊重中国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本周聚焦】洋品牌“超国民待遇”何时休?

□本报实习生 王珊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3日 02版)

“洋品牌”为何在中国身价陡涨?徐骏/东方IC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招商引资,针对洋品牌,一路开绿灯, “三年免检”、“五年免税”、“特别通道”、“绿色机制”等等,如此信任、如此“超国民待遇”随处可见。而近年多个领域的洋品牌在中国市场被揭出质量、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有些还被曝在国际与中国市场实行双重标准,对中国消费者态度怠慢、不尊重。出现问题的洋品牌,不仅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一些品牌的问题更是关乎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一向在国际市场注重品质与声誉的洋品牌,为何来到中国市场后变得如此“傲娇”?

洋品牌问题频现

2014年4月,上海地铁一部奥的斯自动扶梯突然逆行,导致13名乘客摔倒受伤,后经查实,制造商奥的斯电梯采用的驱动链条过渡链接板在使用中产生疲劳断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014年7月,“福喜事件”曾引发舆论与社会哗然,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的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而该公司的母公司为美国福喜集团。

2014年10月20日,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第二季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结果,联合利华、宝洁、巴黎欧莱雅等洋品牌部分产品涉及净含量不足问题。其中联合利华旗下的部分洗发水、沐浴液共有16个批次的产品在此方面不合格。

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10月与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部分国际汽车品牌纷纷“中枪”,其中的就有保时捷部分进口的911卡雷拉、凯门、博斯特汽车,宝马部分进口迷你汽车,部分进口梅赛德斯-奔驰乌尼莫克卡车,现代汽车部分进口的维拉克斯汽车,大众部分进口的甲壳虫、奥迪A4等,均因产品缺陷或安全隐患而被勒令召回。

缘何在中国市场 “ 不学好 ”

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在国际市场享有良好声誉,为何在中国市场却乱象频现?

北京大学的法律专业人士刘伟分析指出:“国内部分质量标准相对较低,消费者保护法规尚存在不健全之处,有关部门的监管也有不到位的情况,这是洋品牌在欧美和中国采用‘双重标准’、敢于对中国市场执行低标准、区别对待消费者的重要原因。”

另外,他表示:“当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洋品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靠《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日常生产和销售行为,但一些条款对不法行为规定的责罚或含糊不清、或处罚较轻,还有的甚至没有责罚,客观上导致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使其屡屡以身试法。”

北京建诚律师事务所的靳丽娜律师指出,我国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都是赶不上现实的变化。行业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的需求。“在民事赔偿方面,各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有所不同。在有些国家,不管有多少消费者去起诉,只要是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就要向所有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而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是这样设计的。”她说。因此,洋品牌也不惧怕在中国所需面对的民事赔偿。

她认为:“我国行政处罚的额度也没有和国际接轨,执法方面存在政府监管不够主动,处罚额度太低,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客观上纵容了洋品牌,让其养尊处优,同时,中国消费者“崇洋媚外”的意识、惯性与维权的意识和动力不足。

靳律师指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内产品常出现质量问题,中国消费者往往对国内产品不信任,中国的消费者存在这样一个意识惯性——既然都有质量问题,那么洋品牌可能稍微好点。”所以,尽管洋品牌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中国的消费者仍然对其趋之若鹜。

另外,她进一步表示:“较欧美消费者而言,中国的消费者权利意识还不够强。中国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使得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太高,收益也不够大。因此,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动力不足。”

刘伟指出,关于不同领域的洋品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存在一定先后差异:在汽车、化妆品、食品等领域的洋品牌,我国对其法律监管相对而言要更早更完善一些。而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其有法可依,是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

依法规范势在必行

对于该如何以法律规范洋品牌在中国市场的行为,靳律师说:“要建立完整的中国标准化体系。洋品牌在中国出现质量问题时首先要有标准可依,其次,标准要统一,要与国际接轨。”

此外加大洋品牌在中国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样必要。值得肯定的是,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在第十九条针对产品召回作了明确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在程序上加大公益诉讼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在实体上加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赔偿额度。”

消费者该如何应对洋品牌侵权问题,刘伟建议道:“应当挺直腰板,敢于维权,采用联合诉讼的方式,降低诉讼成本和人力成本,遭侵权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维权。”此外,“消费者要转变观念,不要对洋品牌盲目崇拜,在下一次购物选择时,对于洋品牌更要慎重”。刘伟评论说。

靳律师建议说:“消费者可以借助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去维权。要让洋品牌不再忽视中国消费者,需要国内企业、政府、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 ”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同国际的不断接轨,国产品牌的不断自强,洋品牌“超国民待遇”的时代将会一去不返,而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申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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