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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法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雨霖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15日 06版)

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公益诉讼作为解决公益纠纷的重要方式,却因制度性缺陷受到阻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的往往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法律规定将许多个人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拒之门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益诉讼制度再次迎来重大改变。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程式诉讼中有关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划分,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近代,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多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以上诉。

在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另一种是由私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利益,以国家名义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有关违法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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