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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一起官司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认为有委屈,出资金与网络公司签约代其在互联网上叫“屈”,后不满网络公司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说:俺花钱了 被告辩:我履约了 法庭称:目的违法

李自庆 张伟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15日 06版)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告雇请网络公司炒作生效个案,但又认为未达目的要求网络公司返还资金的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且目的不具正当性,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被告收取原告的8万元炒作费用予以收缴。

本案原告汪玉梅系上海台佳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2010年,台佳公司、汪玉梅因房屋租赁合同与立威(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台佳公司支付立威公司各项费用73万余元,汪玉梅对台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法院驳回了台佳公司及汪玉梅的再审申请。后汪玉梅及台佳公司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此后,汪玉梅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遂打算在网络上制造轰动效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2013年1月,汪玉梅联系上南京快速网络公司的贡建国,双方达成协议,汪玉梅委托快速网络公司在网站上披露案件的稿件并支付推广费用。2013年2月,汪玉梅向快速网络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此后,贡建国将标题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在26家网站上发表。

文章刊发后,快速网络公司向汪玉梅索要剩余推广费用2.4万元遭到拒绝。汪玉梅认为,快速网络公司在网站上刊发的文章,并未引起轰动效应。汪玉梅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撤销委托合同、网络公司返还8万元报酬。

9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汪玉梅的诉讼请求,同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快速网络公司收取原告的8万元报酬予以收缴。

该案主审法官毛锦表示:本案中, 汪玉梅放弃正常渠道,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快速网络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文章,促使相关部门纠正其认为的“错案”,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汪玉梅与快速网络公司之间的所谓“推广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汪玉梅以自己受到欺诈及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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