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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06日 星期一

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无户籍限制?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6日 06版)

Q:我自2010年起一直入职在某保安公司工作,公司以我是农民工,户口没迁入城市为由一直没给我缴住房公积金。随着工资的提高和工作年限的增多,我手里有了些积蓄。

数年来,从农村出来到城市一直租房住的我,想在城里有自己的房子,可过高的房价,手中自有资金的不足,买房需要贷款,我深感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我迫切要求公司给我缴住房公积金。请问,缴纳住房公积金真的有户籍限制吗?如果没有,单位应否为我补缴。补缴遭到拒绝,我可否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A: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农民工、城市工身份限制、没有户籍限制。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举报。根据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如果管理中心不依法责令单位缴纳,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就住房公积金问题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用人单位的,法院不能受理。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没有把缴纳住房公积金争议,例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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