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亮点多多”——拟再次大幅消减死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处罚力度;将建“伪基站”、猥亵男性、组织作弊、虚假诉讼等行为纳入犯罪行列
刑法修改 加了什么减了哪些

虞俊杰/CFP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改为“数额+情节”、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诸多内容契合现实乱象。
草案加了什么?
提高死缓执行死刑门槛
草案规定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这一内容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
法院判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说明此人还没有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大恶极”,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刑罚期间又故意犯罪,哪怕是盗窃、诽谤等较轻的犯罪,也要对其执行死刑。如此就成了“两项都不该死的罪却被执行死刑”。为改变这一现状,草案用“情节恶劣”以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等内容提高了门槛。
贪污贿赂不再单独考虑数额
草案规定
这次刑法修改,拟修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除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千元、5万元、10万元等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解读
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贪污、受贿罪量刑不统一现象多发。有的贪污受贿500万元被判死刑,有的贪污受贿上亿元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或许可能都被判10年左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草案作出前述调整后,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建“伪基站”将被入罪
草案规定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伪基站”目前已经成为给手机群发短信的“主力”。有数据显示,仅2014年1月,伪基站发送短信就超过30亿条。其中,广告推销类垃圾短信占比约为66%,资讯信息占比 20%,违法信息和诈骗信息分别占比7%和5%。如此严重的“骚扰”和“行骗”,由于法律规定有空白却很难对其进行处罚。草案的规定如获通过,这一新型犯罪就被纳入了“法网”,法律对建“伪基站”的行为也就成了“有牙齿的老虎”。
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罪
草案规定
现行刑法没有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国家规定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解读
因为现行刑法没有专门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实践中发生的考试作弊尤其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多适用行政法规惩处,而很少动用刑罚。如果动用,则常适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来进行处罚,又常常引来考题、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争论。草案的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而对于日常出现的个体作弊——替考,草案也规定不论替人者还是被替者都一律“入罪”,这无疑将大大提高替考的违法成本。
虐待罪主体扩大
草案规定
在现行刑法的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现行刑法的虐待罪仅局限于对家庭成员的虐待,但现实中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幼儿园老师虐童、保姆虐待老人、陪护虐待病人……为此,草案的规定将虐待罪的保护对象扩大为“老幼病残”等需要监护、看护的特殊人群,而犯罪主体也扩大为对这些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此后,包括家庭保姆、幼儿园老师、养老院护理人员等,一旦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就有可能被判犯罪。
男性被纳入猥亵罪保护对象
草案规定
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
我国现行刑法将强奸和猥亵两罪的被侵犯主体限定为女性(不包括猥亵儿童罪),因此,成年男性遭遇性侵犯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空白。2010年5月,北京一名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性侵,事后警方将这名保安抓捕归案,但因没有男性被性侵的相关刑法规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样的案件一再发生,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被认为是个进步。
草案减了哪些?
“集资诈骗”等9种犯罪或可免死
草案规定
这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解读
我国现有55种罪名可以被判处死刑,取消这9个罪名后,尚有46个死刑罪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稳中有降,社会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这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定罪
草案规定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收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只要有买方,拐卖就难以杜绝。现行刑法规定不阻碍被拐妇女回原居住地以及不虐待被拐儿童就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被认为“纵容”了收买行为。事实上,即便被拐妇女能够回家乡,一般都遭遇过强奸、非法拘禁等;即便孩子与买方家庭再有感情,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受害者,孩子自身也是受伤害的。因此,大力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更有利于从根源消除贩卖人口的罪恶。
刑法修正案(九)的其他新亮点
■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罚力度
■增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
■虐待罪由只能自诉改为既可自诉又可公诉
■增加虚假诉讼罪
■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视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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