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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01日 星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冤假错案是最大的司法不公。刑讯逼供、不排除合理怀疑、片面追求结案率等是造成错案的原因

“疑罪从有”冤案有 “疑罪从无”错案无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1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一个冤假错案会带来多少家庭的灾难?”“怎么才能做到没有冤假错案?尽管纠正了,也启动了国家赔偿,但是赔得了人家一辈子的青春吗?”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两高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下大力气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吕祖善委员说:“冤假错案是最大的不公。”提起纠正于去年的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时他表示,尽管纠正了,也启动了国家赔偿,但是赔得了人家一辈子的青春吗?特别是从媒体披露出来的,有些冤假错案,往往是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基本的物证都没有。这种案件一披露,如何让司法有高的公信度呢?

吕祖善认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必须下大决心防范冤假错案。“你们内部有没有对为什么会发生冤假错案,在制度上、运作机制上找出有哪些漏洞,能不能从整个运作机制和制度上加以防范?”

沈春耀委员提出,重大的特别是死刑案件一定要贯彻“疑罪从无”。他提到“佘祥林杀妻案”,在佘祥林被判杀人并执行到第11年时,被他“杀”的妻子又出现了。“可以想象这个案子对佘祥林的家人打击非常大,一个冤假错案会带来多少家庭的灾难。”

沈春耀说:“上次刑事诉讼法明确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原则。在司法理念上、工作中实行‘疑罪从无’,特别是涉及重大和死刑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牢固树立这个理念。”他指出,现实生活中,很多案子的证据,只能取得一部分,定罪有点儿悬,不定罪也有点儿放不下,“疑罪从无”,就是把它放掉,视为不成立。在法律上要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一定要排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郭红梅建议法院科学制定办案结案调解绩效考核指标,防止唯指标论,防止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

郭红梅说:“有一些基层法院对此反映比较明显,一些省级高院给基层法院定一些指标,以至于有些地方在审判数据上造假、虚报,这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应加大审判绩效评估,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质量保证。”

吕彩霞委员说, 分析这些冤假错案,肯定有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制度上的原因,建议从制度上解决。出现腐败,肯定有腐败的土壤。比如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那就容易给法官、当事人之间产生一些交易平台。类似这样的问题,最好从制度上把它堵住,也避免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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