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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腐败的刚性标准改为更有弹性的模式

惩处腐败:“数额+情节”

《工人日报》(2014年10月28日 03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除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等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

现实中,贪污、受贿罪量刑不统一现象多发。有的贪污受贿500万元被判死刑,有的贪污受贿上亿元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或许可能都被判10年左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

目前的状况,与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只受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这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因此,草案作出前述调整。

同时,现行刑法规定的数额是1997年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制定的,将近20年的时间,物价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那时的数额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

有学者表示,本次草案规定更加合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上,犯罪情节也应该充分考虑,比如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贪污救灾救济款,引起生活困难、群体性事件等。

此外,草案将现行刑法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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