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民办教育发展新政
民办教师社保与公办同等待遇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6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南将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
根据《意见》,济南将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校长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模式。
试点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社保同等待遇。在落实教师同等待遇方面,济南市提出,教育部门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为聘用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并鼓励办理补充保险。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业务竞赛、国际交流等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其在专业发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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