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四场官司,尘肺病农民工终获劳动关系认定
终审判决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为今后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因工作中长期接触大量粉尘,四川省梓潼县农民工邓华患上了尘肺病。由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邓华不得不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但这一过程并不顺利。9月3日,在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之后,邓华终于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书。
2008年3月,邓华到宁夏顺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天煤炭)从事爆破工作,任职爆破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他参办社保。
2009年12月,由于身体不适,邓华离岗去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5月31日经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患有尘肺病。为此,邓华欲向顺天煤炭主张工伤待遇,但要想享受工伤待遇,首先需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2012年9月,邓华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顺天煤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0月25日,该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一年时效期限为由驳回了邓华的仲裁请求。
但邓华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遂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9日,该院经过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确认之诉不受时效制度限制,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该院撤销一审判决,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邓华诉讼请求。
邓华不服二审判决,向宁夏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宁夏高院再审听证后,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4年9月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决撤销了原二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即确认邓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本案,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胜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但现实中申请劳动关系确认被已经超时效为由驳回的不在少数。
“本案作为劳动者离岗、离职后劳动关系确认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时该终审判决具有示范、指引作用,可以为今后解决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王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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