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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9月20日 星期一

【法林】己有之物被他人处分能追回吗?

●雨霖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0日 06版)

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物品被他人处分了;出远门一趟回来,自己的房屋被他人给出售了,买家却和自己一样被蒙在鼓里。如果自己不同意这种“被处分”行为,该怎么办呢?

来看一个生活中会碰到的案例。小黄出国前将一套设备寄存在好朋友小兰处,小兰的朋友小李看到后提出购买,小兰便将该设备以合理价格卖给了小李。小黄回国后得知设备被卖,十分生气,遂找到小李欲要回,却被小李告知“当初并不知道设备是你的,现在我已经买了,设备就是我的了,你无权将其收回。”

本案中,小黄只是将设备暂时寄存在小兰处,自己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小兰在未经小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设备出售,这属于典型的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对某物没有处分(出租、出卖等)的权利,但却实施了处分的行为。很明显,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可以在事后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或者不予承认。如果权利人追认,那么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就成了有权处分了,否则,不能生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有物。

那么,案例中小李事先并不知道小兰无设备的处分权,面对找上门来的小黄,觉得“无辜”的小李是否必须物归原主呢?

这里需要提到“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此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转让给第三人,但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李并不知道设备实为小黄所有,且设备已交付,小李为善意第三人,小黄无权取得设备,但可以向进行无权处分的小兰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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