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打破“自己选人监督自己”怪圈
本报讯(记者卢越)记者9月1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根据《意见》,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据悉,一直以来,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除《意见》外,9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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