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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9月20日 星期一

无诉讼代理资质、无司法部门备案、无统一监管,“三无”的“黑代理”活跃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影响着司法诉讼的正常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这些“代”出来的行业出了什么问题?③】不该走进法庭的“黑代理”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0日 06版)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北面的胡同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与法院分立两侧,形成一道“奇妙”的景观。本报记者 吴凡摄

老百姓打官司,往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对于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限定。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民诉法收窄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去了2007年民诉法对此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条,这就对以往长期存在的公民代理做出了限制。同时,也对不符合法定情节的“黑代理”做出限制。

然而,依然有一些个人和私人机构,在无诉讼代理资质、无司法部门备案、无统一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开展诉讼代理业务。当事人一旦对其服务质量不满,甚至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投诉无门。

法院门前“沾活儿”的

“‘黑代理’现象由来已久,圈里称其为‘沾活儿’的,他们常揽一些继承、借贷等传统、小额民事案件。”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张法官告诉记者,“黑代理”在2013年以前尤其多,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后的前半年急剧减少了90%,但最近又开始反弹。

张法官介绍,这些“沾活儿”的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在法院的立案大厅或法院外揽活,见着当事人便主动搭讪。他们很多并没有律师执业资质,一些是曾经自己作为当事人打过几次官司后,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积攒了些人脉资源,便“摇身一变”做起了公民代理,算起了生意经。而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无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不应提供有偿的、经营性质的代理服务。

“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手段,委托人找到‘黑代理’,‘黑代理’再找律所的律师出庭,借个有资质的外壳,实则是自己在进行代理业务,事后与律师分成,律师收取手续费,双方各取所需,律师往往也不会拒绝。”张法官说,“这种情况在庭审时,审查不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都不知情,只有‘黑代理’和律师知道。”

挂个招牌揽生意

除了“散兵游勇”外,第二种“沾活儿”的显得“高级”些。租个不大的门面,挂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中心”等牌子,便可揽客了。机构本身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没有在司法部门备案。借道工商注册,避开司法部门,这些机构便成为监管盲区。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北面有一条胡同,不到100米内有14家挂着 “法律服务”、“律师工作楼”、“法律事务所”等牌子的机构,服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打字复印和诉讼代理。这些机构与法院分立胡同两侧,形成一道“奇妙”的景观。

记者在此刚拍三四张照片,便有一个中年妇女从一家门店走出来,警惕地问:“你在拍什么?哪个单位的?”当记者反问对方是哪家的时,中年妇女支支吾吾说自己“哪家都不是”。最后,她不再说话,但在旁边一直观察记者。

记者以“被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并拒付劳动报酬”为由,“咨询”了其中一家“法律咨询中心”。该咨询中心的“刘律师”表示可以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随后,记者问该案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刘律师”先是表示“法律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之后其话锋一转告诉记者“不进行风险代理,但可以通过变通方式解决。”他解释:“先不用交钱,等你胜诉拿到钱后再按15%~30%的比例给我们,具体怎么签协议我们另订。”这实与风险代理无异。

记者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查询了该“法律咨询中心”的注册信息,其中“一般经营项目”一项显示为:“法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打字、复印”。

据了解,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所等机构一般只限于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并不包括诉讼代理业务。而不少此类机构仅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进行诉讼代理,通常还存在收费标准不规范,收费方式完全依靠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定甚至是口头约定的情况。

收费低、难分辨、有市场

“黑代理”有市场,因为当事人有需求。由于“黑代理”的收费标准往往低于正规律师,他们并不缺少客源。据了解,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要缴纳的各种税负约为营业额的30%左右,成本高,收费自然也较高。而“黑代理”并不缴这部分税负,因此收费大约只有律所的三分之一。

而当事人一般也难以辨别并且容易轻信“黑代理”。张法官告诉记者,除了借正规律所律师的外壳这种隐蔽代理行为难以辨别外,很多“黑代理”还常常给当事人营造出“跟法官很熟”的假象。“事实上,这些‘黑代理’只是通过打了几次官司,跟法官能混个脸熟。有时候在法院碰到法官,便打个招呼套几句近乎,却故意让当事人看见,告诉当事人自己跟法官关系好,能‘搞定’。”张法官说。

“黑代理”无法提供优质服务

“新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严格了很多。”张法官说,“但最容易被‘黑代理’钻空子的,是新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资格规定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一条。”我国熟人社会的传统让单位或者社区能比较容易地开出推荐证明,这也成为法官在实际审查中最常遇到的“黑代理”手段。

“黑代理”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黑代理”往往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存在乱收费、向委托人随意作出胜诉保证、以找关系为由讹诈委托人甚至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而缺乏监管让委托人无法向律协投诉,致使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受到损害。

在法官开庭前对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符合代理人要求的“黑代理”一般会被请下代理席,坐到旁听席上。“此时当事人如果申请再另请代理人,法庭会准许,但再次开庭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张法官说。

不少律师表示“黑代理”还会给正规律师的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本来蛋糕就那么大,每年又不断地有人通过司法考试当了律师,现在还有‘黑代理’要来抢占市场,可是又没法监管。”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义愤填膺。

张法官告诉记者,“‘黑代理’如果胜诉了,就说全靠自己和法官关系好,如果败诉或者被请下代理席,大不了退钱了事,甚至推诿责任,说是法官审判不公,或者收了对方好处等。”

张法官建议,公民如有诉讼需求,要通过正规渠道寻找代理人,见面后让对方出示证件或者上司法部的网站,核实对方是否有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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