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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9月20日 星期一

我国国内目前对于胚胎的监管仍处于空白。“失独老人”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主张,赢取了人们情感上的认同,更引发了对胚胎权益的理性思考。

【法官释法】失独老人赢得冷冻胚胎后该何去何从?

■付金 苏振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0日 05版)

9月17日,无锡中院对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由此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胚胎能否继承?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或转移会产生哪些隐患?我国又该如何健全胚胎管理制度?

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

本案中,一审判决以胚胎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为由未支持“失独老人”的诉求,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胚胎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肯定了“失独老人”对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关于此的争论并非偶然。国外对于胚胎的属性也有不同的认识:第一,主体说。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宣布胚胎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并赋予胚胎与新生儿同等的法律权利。此种观点将胚胎定义为“人”,同时因此引发出禁止堕胎的规定。第二,客体说。该观点认为胚胎属于财产,系精子和卵子捐赠者的财产延续,应当将其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如同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便为“物”一样。第三,中间说。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动物非物”的规定,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概念。

早在1981年,欧洲理事会各委员均认为,胚胎既不是物也不是社会人,但是其是具有发展成为社会人潜力的生物人,因此,其应当享有比一般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当属于介于生物人和物之间,也应给予其法律保护,而此与本案的二审判决不谋而合。

事实上,胚胎当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物,其具有发展成为自然人的可能,具有人类生命的潜能,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同时,胚胎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其没有自我意识,只是潜在的自然人,将其同等于自然人有悖于伦理。也不能等同于存活的胎儿,胚胎并不能享有继承遗产预留份的权利。

胚胎处置背后的代孕问题“浮出水面”

有关胚胎权属案的各方观点中,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胚胎简单定义为“物”,不能按照普通遗产进行继承,因为这不仅和夫妻离婚时的生育权行使有冲突,更可能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胚胎滥用,典型的胚胎滥用是代孕。虽然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这仅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我国国内目前对于胚胎的监管仍处于空白。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广州八胞胎事件,当事人为避免生育痛苦的出发点引起人们对社会伦理思考。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代孕行为合法化的质疑,也让人们对胚胎继承持否定态度。

“失独老人”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主张,赢取了人们情感上的认同,更引发了对胚胎权益的理性思考。笔者认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肯定,不能等同于对代孕等行为的肯定。据不完全统计,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新西兰、英国、南非、荷兰、泰国、中国香港、美国的佛罗里达和内华达、新汉布夏、弗吉尼亚州等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代孕行为的。在法律并不禁止随身携带冷冻胚胎的前提下,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者将胚胎携带出国寻求合法代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胚胎管理法律真空亟待填补

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而且,这一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显然不能应对目前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这就需要尽快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予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以发展的角度看待胚胎管理的问题,伦理界、医学界和法律界应当对胚胎的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共识。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给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者带来希望,为监管胚胎的合理使用提供有力支撑。其次,建立健全胚胎处置的监管制度,对胚胎被提供胚胎以外的权利人的处置行为进行跟踪,保障其处置行为不违背社会伦理和现行法律。最后,有选择性地确定代孕行为的合法范围,赋予医疗科技发展空间。对于不违背社会伦理,确有必要实施代孕的情形,纳入合法化轨道。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制度需要同步完善才能保障人工生殖的规范化,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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