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落实劳动者安全权等话题的关注。但正如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说的,任何监管都比不上职工对安全的重视并进行监管管用,但面对不安全生产——
“工人有没有权?有权敢不敢用?”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工厂发生惨烈爆炸,多人受伤,在等待救助。 建华摄/CFP
“现在从业人员不敢说企业有什么安全隐患,一说就被炒鱿鱼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对如何落实劳动者监督安全生产、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发出建议。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法律责任要真正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各地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少是在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现状,有委员建议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面对不安全生产要让职工敢说话
工人有没有权?有权。敢不敢用?不敢用。如何保证从业者充分地利用好自己的权利?
在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特别强调了从业人员(劳动者)的权利,赋予了从业者相应的安全生产权利,然而,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即便劳动者发现了安全隐患,也不敢提意见,更不能“拒绝上岗”。
对于这一现实,许振超委员说:“我曾问过一些工人,你能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吗?工人说‘那我是不想干了’。实际上这次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很明确,工人有没有权?有权。敢不敢用?不敢用。”
“那些尊重生命的,知道命要紧的,选择了辞职,选择了放弃权利,那些把生存看得比生命还要紧的,也选择了放下权利,最后的结果是等死,这种事故比较多。”许振超发出疑问:“如何保证从业者充分地利用好自己的权利?”
他建议,草案在对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处罚中,应该增加一条处罚原由:“违章指挥的,强令工人冒险的”,必须处理。他同时认为,在法律中应该把工会的作用突出出来,不仅仅是工会看到问题后提出解决的建议,工会应该是起“制止”的作用,除了安监人员有这个权力制止以外,工会也应该有这个权力。
丛斌委员认为草案对从业人员的维权责任和权利规定得还很不到位。他说:“现在从业人员不敢说企业有什么安全隐患,一说就被炒鱿鱼了。其实企业的从业人员比谁都明白这个企业哪个地方有安全隐患。建议增加奖励条款,一旦从业人员举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甚至因为这个被炒了,政府应该给他重新安排其他就业,必须有保障条件,这样对监督力度和监督质量将会大大提升。 ”
杨邦杰委员也表示,任何其他的监管都不能比职工对安全重视并进行监管管用,建议加入职工参与安全监督的条款,让工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成为真正的监督。
预防为主才能挽救生命
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中重要的一项立法宗旨,从现行法到两次修正案草案,从未改变。然而,此次草案的一些内容被认为无法很好地实现立法宗旨。
彭森委员说:“现在修改后,有偏重事后惩罚的倾向。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
“过去讲‘治未病’,还没有发病的时候,还没有发生事故之前,只要是违法生产,一旦查出来就要惩处他,要把惩处重点放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一旦发生事故,死了人,这个损失是多少?不是用罚款多少能衡量的。”彭委员认真分析了现行《安全生产法》与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发现,现行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共计19条,其中经济处罚只有9条。修正案草案的一审稿有法律责任22条,其中要罚款的有16条,有的是重复罚款、多次罚款,而且主要是对事后进行罚款。
“一方面,我们要避免惩办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必须承认,那些不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人,绝不是教育一下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彭森建议把惩处重点放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也认为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绝不能以罚代刑。对每一个新的项目立项,要像环保审批一样,对其项目工艺、设备、环境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等要素给予认真审核和评估,切不可带“病”先生产后完善。对审核的项目,特别是敏感性高危行业的经营单位,谁审核、谁终生负责,切实从源头入口严格把关。
全国人大代表任武贤是一名企业负责人,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他建议安全生产监管要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
现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方可处罚。任武贤认为这样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变成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疲于奔命,但安全监管仍然不能有效提高。他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实施行政处罚。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造成事故后果前得到遏制,使法律责任真正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
引入保险防“矿工受难,政府买单”
各地频发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的企业外,不少是在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
发生在去年的吉林德惠特大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仅有32.4万元,且该公司并未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仅121名死者的赔偿费就有可能超过了6000万元。面对巨额的“漏洞”,德惠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曾在事后表示,吉林省各级政府会筹措足够资金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
在分组审议中,吕薇委员专门谈到了这件事。她说:“最后的赔偿都落到政府身上了。”
据吕薇委员介绍,现在许多事故发生后,往往最后都是政府买单。按理讲,这应该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为此,她建议对有些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保险。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也建议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她说:“长期以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一直是个大问题,各地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的企业外,不少还是在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
贾春梅建议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实践证明,仅有这一种险种赔偿是不够的,根本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
韩晓武委员也说,由于现行体制等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将这一款作适当修改,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样不仅能够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共同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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