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界定公务员15种“不履职”行为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27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张翀 通讯员刘小俐 廖潘腾子)日前,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对该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公务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15种行为将会被问责。
此次试行的《办法》共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情形的15种行为。其中,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
《办法》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对受到问责人员的年度考核、升迁乃至复出做出明确规定。
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对全省加强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监督管理,打造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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