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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一

最高检出台新规——

严防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27日 01版)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陈菲 邹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这六类案件中,除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等等。

规定还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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